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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用人单位,这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查收

编辑:徐初栋 2023-01-03 09:34
全市用人单位,这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查收
  龙岩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岩工劳监函字〔2022〕4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年终岁末,为保障广大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相关部署,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01.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
  02.在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能顺延。
  03.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04.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0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用工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06.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07.发生工资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切实保障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的共同目标。让我们一起努力!
  龙岩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编辑|徐玲华
  审核|黄秀珍
  监制|冯荣珍
  供稿|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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