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案例

编辑:lanjiancool 2016-08-12 16:31
一、某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在任职的第二年其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愿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希望终止劳动合同;该工会主席则希望继续留在单位,为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一、某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在任职的第二年其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愿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希望终止劳动合同;该工会主席则希望继续留在单位,为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如此看来,单位的主张似乎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故该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在其任职工会主席之日起已经自动延长了。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单位与该工会主席续签了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期还长于该工会主席的任职期间。


二、某公司没有为职工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张三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不需要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认为是张三主动提出的解决劳动合同,故公司不需要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不需要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需为张三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张某系某公司老员工,先后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合同期满后,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愿意,就此双方起了争议。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据此规定,张某已经是第四次续订合同了,其已经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工会协调,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林某系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林某因与公司其他高管发生矛盾,故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林某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期的经济补偿,但公司未予理会。后林某迫于生计到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上班。某公司知悉林某到A公司上班后,要求林某辞职,并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同时也规定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本案,某公司要求林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但未依法支付林某经济补偿,其违约在先,故某公司的仲裁请求未获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五、李某系Z企业的职工,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的第2年,李某发生了工伤事故,经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了工伤,鉴定为因工伤残七级。李某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仍然在Z企业上班。在合同履行的第4年,Z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提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就此发生纠纷,其中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后Z企业是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规定,Z企业仍然需要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但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还需看Z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证据上看,Z企业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后经调解,Z企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部分补偿,双方达成和解。

版权声明:来源注明是龙岩市总工会的稿件,版权归龙岩市总工会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已有8400人阅读

服务职工

24小时人气排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