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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

编辑:徐初栋 2023-07-27 09:17
以案说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

  基本案情
  梁某系某平台快递骑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所代理的配送业务区域从事餐饮配送工作。2019年1月至6月,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为梁某申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作中,梁某接受某网络科技公司考勤管理,梁某薪资账单记载其工资构成及“某网络科技公司-客运中心站薪资规则说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蜂鸟APP上传薪资信息后,由某平台向梁某发送告知短信。梁某在网络科技公司的引导下,委托某管理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为其注册名为“某商务服务工作室”的个体工商户,后又委托另一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为其注册名为“某服务工作室”的个体工商户,两受托管理公司接受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委托向梁某支付配送费并开具配送费发票。2021年5月11日梁某在配送过程中摔倒受伤,当日某网络科技公司以梁某受伤事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出险通知书》加盖“某网络科技公司人事部专用章”。梁某持有一份加盖同样印章的《工作证明》,载明“兹有我公司员工梁某,男,身份证号**,从2018年4月15日起至今一直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3点02分左右梁某受公司后台指派准备到某小区取餐,骑手从某路行至某交叉路口时,地面因受雨水冲刷造成路面不平整,导致梁某不慎摔倒受伤,梁某受伤后被家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特此证明!”后梁某请求确认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梁某提供的考勤记录、薪资账单、薪资明细、短信通知、个人纳税信息截图以及保险在线理赔的查询结果截图等,均体现某网络科技公司需负担梁某的薪资,并且该薪资中包含满勤奖励、扣除保险费用等项目,证明梁某在该网络科技公司从事餐饮配送工作,领取该网络科技公司发放的劳动报酬,接受该网络科技公司的管理,从事的劳动属于该网络科技公司的业务范围。无论梁某是否在从事配送业务后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因何原因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其均系平台骑手从事餐饮配送工作、其配送工作属该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组成部分,需遵守平台规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规则,应当认定梁某与该网络科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极大促进了新业态经济的发展,为劳动者增加了大量灵活就业的机会,但平台用工主体多重、关系多样的特点,也对新业态用工关系的认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挑战。本案外卖骑手被“个体工商户”,就是当前新业态用工中出现的新现象。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透过现象看本质,驱开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雾障”,依法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梁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对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用人单位不得以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来源:八闽工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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