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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会专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编辑:徐初栋 2018-06-27 15:03
第一条 为落实岩委办发〔2017〕31号文件关于工会改革干部管理中“提升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规模和质量”的要求,根据《福建省工会专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岩委办发〔2017〕31号文件关于工会改革干部管理中“提升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规模和质量”的要求,根据《福建省工会专干管理办法》(闽工〔2016〕85号)和《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工会专干待遇的通知》(闽工〔2017〕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专干是指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招聘,在核定编制之外、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原则上,每个镇街(园区)应聘用1名以上工会专干(含兼职)。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会专干的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党工共建,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做好基层工会数据库动态管理工作;
  (三)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和创建职工之家活动;
  (四)指导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五)组织辖区内企业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六)开展职工宣传教育、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医疗互助、困难帮扶、劳动保护等工作,及时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
  (七)参加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把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
  (八)组织协调辖区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九)做好本级工会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和困难职工档案的建档与管理工作;
  (十)完成本级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四条 工会专干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专干招聘工作由市总工会每年7月前后统一组织,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缺额工会专干数量报送市总工会,具体招聘方案由市总工会制定。
  第六条 县(市、区)总工会因工会专干退休、辞职等需要零星补充人员的,应及时报市总工会。经市总工会研究,可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第七条 新招聘的工会专干应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原则上应是本市户籍人员。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市级以上工会表彰或有工会工作经验的可优先录用。
  第九条 拟录用的工会专干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方可录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工会专干由市、县总工会统一调配管理,并争取纳入同级政府公益性岗位。
  第十一条 工会专干坚持专岗专用,确保其工作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总工会依法与工会专干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工会专干退休、辞职或辞退等情形,县(市、区)总工会应在工会专干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送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总工会应根据工会专干增减情况,及时核减或增加专干配套工资。对虚报、冒领及挪用专干经费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县(市、区)总工会应当将工会专干人事档案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将工会专干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材料定期交付人事代理机构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县(市、区)总工会应定期组织工会专干参加工会业务培训。新聘工会专干上岗3个月内应当接受工会业务培训,市、县总工会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会专干培训班。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工会专干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总工会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会专干绩效管理考核细则》,对工会专干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任职满三年的工会专干,由市总工会牵头,县(市、区)总工会配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工会专干结合自己的实际岗位进行履职总结,提交有关的工作成果和证明材料,统一填写《龙岩市工会专干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组在工会专干履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工会专干绩效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分。
  (三)根据考核评分结果,经全面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等次(每年按专干总数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并公示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由考核组成员签署意见,工会专干签字确认。
  (四)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专干,当年度给予年终绩效奖励,具体额度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确定;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的专干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当年度不给予绩效奖励,必要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岗位调整。
  (五)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满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区)工会专干的考核材料报送到市总工会组织基层部备案。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专干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具体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一)基础工资。工会专干的基础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县级总工会当年新录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应发工资标准的80%。
  (二)绩效奖励。每年要统筹考虑工会专干的年终绩效奖励,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地县级总工会相同工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年终绩效奖励的70%。
  (三)同步调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时,县(市、区)总工会按不低于所在县级总工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调资额度的80%,给予增资。
  (四)职称(职务)津贴。高学历和取得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或被聘任为重要岗位的工会专干,可适当增加职称(职务)津贴。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总工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总工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会专干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专干享受与工会干部同等的评先评优权利。各地工会在开展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和教育培训工作中,应按一定比例把名额分配给工会专干。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拓展工会专干职业发展通道。
  (一)重视从工会专干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中共党员;
  (二)对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工会专干,要积极探索通过相关程序优先吸收他们到工会机关作为专兼职干部使用,还可以作为县级工会部门负责人使用;
  (三)优先推荐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工会专干进入镇街(园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领导班子,可以作为镇街(园区)工会副主席人选使用;也可以推荐他们到重点骨干企业担任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等。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工会专干人文关怀,建立工会专干谈心制度,工会领导干部要定期找工会专干谈心谈话,关心他们思想、工作、生活和家庭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问题,努力为工会专干营造舒心工作、快乐生活、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关注工会专干健康状况,各县(市、区)总工会每年组织工会专干参加一次健康体检。
  第七章 解聘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专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主业不是从事工会工作、工作中存在严重过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履行工会专干队伍建设主体职责,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就工会专干工资福利待遇、日常工作管理、绩效考核奖惩等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福建省工会专干管理办法》(闽工〔2016〕85号)和《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工会专干待遇的通知》(闽工〔2017〕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龙岩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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