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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辞退员工没给赔偿金,合理吗?

编辑:徐初栋 2021-10-28 17:05
企业经营困难辞退员工没给赔偿金,合理吗?
  员工与企业没签订任何合同
  企业经营困难直接辞退员工
  且没有给赔偿金
  这种做法合理吗?

  2016年9月1日,叶珊珊在A公司任产品外包装工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且HR说明了考勤规章制度。



  公司声称招聘的是临时劳务工,所以一直以来并没有给叶珊珊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10月,因受疫情影响,A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人事微信告知:



  叶珊珊不服
  便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交社保,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务关系之名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本案分析】
  缴交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 A公司与叶珊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A公司对叶珊珊进行考勤,并根据考勤结果计发满勤奖,叶珊珊的报酬构成已超出劳务报酬的范围。
  且公司要求叶珊珊上班须指纹打卡,请假须经部门主管审批,该种固定模式工作时间已达四年之久,双方已然形成较为固定的身份依附关系。
  即便A公司确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使得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A公司也应与叶珊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但A公司并未采取任何举措径直解除了叶珊珊的劳动关系,已经侵害了叶珊珊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仲裁委认为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缴交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裁决A公司向叶珊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依法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补缴纳叶珊珊在职期间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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