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编辑:徐初栋
2022-03-24 10:10
《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9月24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0月,龙岩市人民政府胡盛市长签署龙岩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向社会正式公布《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强调要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为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我市将《办法》列入龙岩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办法》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对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生活垃圾分类应充分考虑各地是否能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生活垃圾分类应在条件较好的区域先开展,再循序渐进推广。为此,《办法》明确,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区域,由本市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45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和标准、各部门职责;第二章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配置等内容;第三章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遵守的规则、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认及职责等内容;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要遵守的规则;第五章主要规定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奖励机制等激励促进措施;第六章主要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第七章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故意损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相关设施、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置生活垃圾或者处理废水、废气、废渣,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第八章确定《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 《办法》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类。其中,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油漆和溶剂、矿物油、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既有建筑物的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设施不符合配建标准的,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逐步改造。 (三)正确投放生活垃圾的方式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场所。 (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各类区域、场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由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道路、公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地下通道、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旅游景区、酒店(宾馆)、商场、商铺、集贸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鼓励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管理员;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分类标准、分类投放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图、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等,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整洁;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 (六)禁止市外垃圾转运至我市进行处理 为建设闽西南生态型现代化城市,切实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办法》严格禁止将市域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倾倒、贮存或者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生活垃圾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补偿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 (七)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区域或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处理方式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分类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置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投诉、举报制度 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九)《办法》的施行日期 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龙岩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章公布与施行日期应有间隔期间。考虑到《办法》公布与施行需要一个间隔期,要做好规章宣传等工作,《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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